為確保受評單位的權益,因應體育署公告之訪評報告初稿,受評單位得於109年2月6日前,針對訪評報告所載之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者,向承辦單位提出申復。
作業原則及申請表件如下。
附件1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申復作業原則
附件2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申復申請書